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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的雇主责任险 真的能涵盖所有的人吗?
作者:实习生编辑 时间:2020/1/13 阅读:27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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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导语: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向自己的员工提供各类福利保障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感是提升雇佣吸引力的重要抓手。而在纷繁芜杂的福利筹划里,与身心健康捆绑的保障安排可能是最常见的筹划方向。一般情况下,在特定的“不安状态”出现,比如员工罹患疾病,受到意外伤害,对员工为了诊疗的产出进行实报实销是最直观的承诺兑现的方式。


但是啊,到底多少意外会在眼前,实实在在是个“算命”的营生。于是,保险模式是对于企业成本控制以及对未来确定性的锁定而言可以说是最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少量的费用支出,也就是固定的成本锁定,获得对未来不确定的大额支出的风险转移,保险绝对是伟大的商业发明。

在现在的市面上,企业出于这种对员工身心安康的承诺出发而面的保险实际上有三套方案:工伤保险,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区别的理解大家似乎都没有什么分歧,但有关意外(及健康)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似乎就分的没有那么明确了。

说起来,他们长得太像了。承保的都一水的亡故、治疗、残疾,但是他们却有本质上的差异。而这个差异,就是以“工伤保险”为边界划分的。雇主责任险是一个很有趣的保险安排。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一个很商业的保险险种,但却确实影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规划。与其他意图提升员工个人保障体验的不同的是,真正标准的雇主责任险应该和它的名字一样,它存在并不是把目标焦点锁定在企业的员工身上,它的目标焦点在雇主身上。

因此,雇主责任险的目标聚焦在了那些法定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承担的责任上。也就是工伤保险没有覆盖的那一部分法定责任。很多人会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也是及于员工个人的,只要员工得到了补偿,谁给的重要吗?事实上,很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正因如此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在大多数理赔场景下都互相不竞合。于是,评价雇主责任险的优劣,最终的抓手应该是如何弥补企业的成本负担,而不应当是员工的保障体验。后者,是企业通过其他健康、意外、医疗保障去维护和实现的。

因为雇主责任险是纯商业保险安排,所以它并不似工伤保险那样清晰地罗列了当员工因工负伤或罹患职业病之后将会产生何种理赔安排。但也好在雇主责任险是用以弥补企业的雇佣责任,所以,那些写在法律上的理赔责任,就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评价雇主责任险是否理赔设计到位的重要参考指标。

那么,当员工罹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因工伤害,企业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后又是如何和工伤保险基金分配员工保障责任的呢?具体工伤申报流程在此不作赘述了,简单来说,以劳动能力鉴定为界,分为工伤医疗期间和工伤待遇享受期间。

停工留薪期

也就是很多人口中的工伤假。是这么一段“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期间长度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一般12个月,经有权机关确认,延长至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依法是按照员工本人待遇执行的。

当然,每次讨论本人待遇就会遇到复杂工资结构待遇如何给定的问题。这点上,上海还有进一步的解读。当然也没有什么惊喜,常规套路,当面对工资波动较大的情况,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执行。那么问题来了,雇主责任险里的误工费,你准备保多少?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工伤保险责任就进入了第二阶段,劳动者将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给定的工伤级别领受对应的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雇主责任险里的“职工伤残赔付”,到底够不够?

讲到定级,有一个重大的事实需要厘清。2017年7月开始,我国有了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但是,工伤依旧执行《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在致残理赔上事实上执行着两套标准。这种级别确定差异除了会导致认定级别的标准不同外,理赔对应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在采购雇主责任险时,确认参照何种标准是相当重要的确认是否可以实现涵盖企业工伤责任的保险目的的指标了。

我们讲了半天,都没有提到因工死亡。之所以不讲死亡,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员工因工死亡的所有理赔责任事实上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2018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251元/年,20年就是785,020元,全国一个水平。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中死亡待遇完全是雇主责任险附加出来的安排,能够起到的作用想来有二:一来为企业人道主义关怀提供一些从容空间,二来对第二年工伤保险费率可能带来的增长留有一些余地。

但是,如果雇主责任险的描述是“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那就尴尬了。因为“死亡”对应的“补助金,丧葬费啥的”并不是被保险人(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责任。一切靠保险公司自觉吗?

最后,也是最最重要的,在阅读保险合同时,还需要注意的则是那些理赔事项和除外责任了。请不要用传统的有关侵权责任和视角来看待工伤责任义务。工伤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除非劳动者个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工伤除外情况,包括:(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以及(三)自残或者自杀,其他情况下,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那就是工伤,企业就要承担前篇所提及的工伤责任。而工伤情形则包括了: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仔细检查保险条款,说不定,你会看到这么一组规定: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最后,还有一个小的关注点。退休返聘人员和是实习人员,并不是标准的企业的雇员,其与企业的身份充其量只是受雇的劳务人员。但是,即便是劳务人员,由于受雇行为的存在,按照或比照工伤责任承担相关人员的责任是经过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下来的企业义务。那么给他们买什么保险?雇主责任险自然没错,但是请确定能够涵盖这些人。


来源:实习就业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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